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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药不可不注意有效期

  服药不可不注意有效期

  

  不少患者在服药前往往不注意核对药品的有效期,结果服下过期失效的药物,轻者于病无补,重者还会造成中毒。

  


 


 

  药品的有效期是药厂和研究所的科研人员经过一系列的科学实验,根据药品效价、安全性和稳定性等因素,经综合考核后制定出来的,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一般说来,在有效期内药品是安全的、有效的。

  

  药品有效期的规定除有指导临床给药的意义外,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按药品法规定,任何药品厂商、医院、药房不得出售过期失效药品;除经有关药检部门作出决定,任何过期药品不得延长使用;患者若自行服用过期药品而引起中毒反应,有关药品厂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药品的有效期一般有三种表示方法:

  

  1.有效期

  

  如药品外包装上标明“有效期2011年12月”,这是指该药品可用至2012年12月底。

  

  2.失效期

  

  如药品说明书上印有“失效期2011年12月”,这是指该药品只能用至2011年11月底。同一批号的同一种药物若用有效期与失效期两种方法表示,要相差1个月。

  

  3.批号

  

  批号是每批药品生产出来的日期,如药品标签上印有“111201",即指该批药品是2011年12月1日生产的,若再印有“有效期两年”的字样,这就是指该药品可用至2013年12月1日止。

  

  药品的有效期是依据药品在正常贮藏情况下失效时间制定出来的。在具体执行时,还要看家庭中药品的贮藏条件以及药品是否已经变质来决定该药品是否还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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